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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来源:安全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 为落实湖北交投武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职工内部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大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增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运营集团安全生产体系文件有关要求,结合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 本制度适用于湖北交投武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举报主体及范围

  • 公司任何单位、部门和员工以及与高速公路运营有关的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公司安委办投诉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非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或员工,以及与高速公路运营有关的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投诉举报行为的主体。
  •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职能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 举报人投诉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投诉举报方式及处理

  •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投诉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 安委办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流程,并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励办法。
  •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投诉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司安委办负责受理并核查本公司所辖区域内的投诉举报事项。

(二)安委办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受理范围但在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安委办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运营集团安委办,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安委办给予最先受理举报的有功实名举报人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委办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励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 安委办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四章 附则

  •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 监督举报方式

(一)来信举报。来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三路101号(武黄高速公路武东收费站旁) 安全管理部

(二)电话举报。来电举报:027-83453182

(三)网络举报。举报邮箱:5681023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