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来源:安全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诉举报主体及范围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职能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诉举报方式及处理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投诉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一)公司安委办负责受理并核查本公司所辖区域内的投诉举报事项。
(二)安委办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受理范围但在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安委办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运营集团安委办,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第四章 附则
(一)来信举报。来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三路101号(武黄高速公路武东收费站旁) 安全管理部
(二)电话举报。来电举报:027-83453182
(三)网络举报。举报邮箱:568102362@qq.com